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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3条+10条 有关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文件

2016-05-11 江西省教育厅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创新创业工作。2015年9月1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6年4月26日省政府又印发了《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实施意见》的解读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高校实际,制定了三十三条政策措施。提出了“四项改革”“六个加强”总体要求。 一、要把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   一要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是要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必须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全体教师,来统筹布局、统筹谋划、统筹推进。 二、要把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四项改革:  一是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1-5条)。要修订和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加快学科专业转型发展;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实现学科大类招生。  二是深化课程体系改革(6-7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教创新创业教材建设。  三是深化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8-11条)。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评价机制;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  四是深化教学科研管理体制改革(12-16条)。要整合教学科研资源;加快实施高校学分制改革;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改革高校科研课题和项目管理办法;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六个加强:  一是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17-21条)。要建立全省高校创新创业导师库;加强校级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加快高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  二是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22-23条)。要建立校外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加强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三是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24-27条)。要继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四是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28-29条)。要加强创新创业的信息服务;支持高校创建创业学院。  五是加强创新创业政策保障体系建设(30-31条)。要加大创新创业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六是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32-33条)。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和督导工作。 三、要把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的评价机制。在《实施意见》中,对教师提出了改进教学评价机制,要将创新创业业绩纳入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对学生提出了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试行非标准化考试;对学校提出了要把创新创业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制等一系列要求。  二要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相关制度。如,实施高校学分制改革,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施弹性学制,建立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制度;改革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企业出题、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将成果是否转化作为课题评审的标准等制度。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高校创新创业的主体责任,建立教务部门牵头,研究生、学生工作、就业、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对《规定》的解读

 

 《规定》的一个大变化,就是由原来的省属独立科研院所扩大到全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进一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及其科技人员参照执行。这个变化,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高校科技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同时也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寄于了更大的希望和期待。

规定共十条

下面对主要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第1条明确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范畴。不仅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还包括与此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2条在明确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具体办法外,特别明确了关于单位领导依法决策的免责条款。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解除单位领导定价决策的后顾之忧。  第3条对高校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高校贯彻落实好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按照内容,我把这一条放在最后解读。这一条明确要求高校要建立相关制度,要建立相应机构,要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在整个规定中,有多处要求高校建立相关制度,比如:年度报告制度、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分配收益公开公示制度、离岗入在岗创业制度等等。  第4条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象的所得比例。在科研团队享有60%至95%奖励所得的基础上,明确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并明确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5条重点明确了“双肩挑”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的方式。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为避免股权长期捆绑关系引起的权利寻租,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股权。  第6条明确了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相关内容。明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作为对单位支持的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评审职称。  第7条明确了加大财税支持相关内容。提出了省财政要整合资源支持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明确了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试点政策,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以及个人获得股权奖励的可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办法。离岗创业期间,原《试点办法》规定“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新的规定改为“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由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科技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第9条明确了高校科技人员在岗创业相关规定。  第10条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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